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
項目背景
地名是重要的地理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,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,在國家和社會治理、經濟發展、文化建設、國防外交等方面廣泛發揮著重要作用。我國歷史悠久,幅員遼闊,地名情況復雜。地名普查是全面掌握地名信息的根本途徑,是一項基礎性、公益性、戰略性的國情調查,在1979年至1986年,我國開展了第一次全國地名普查,獲得了豐富的地名資料,對普查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,有效提升了我國地名管理水平,近三十年來,各地的地名情況發生巨大變化,如行政區劃調整帶來的政區地名變更,城鎮化速度加快,原有地名發生變化,大規模開發建設使地名頻繁變動,現有地名資料嚴重滯后,地名信息不全,不新、不準的問題十分突出。地名中存在“大”、“洋”、“古”、“怪”、“重”、現象,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相對滯后,為全面掌握地名信息,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務水平,國務院決定于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,根據《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》(國發〔2014〕3號)以及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《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》的精神,開展進行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,目的是查清全國地名基本情況,全面準確掌握全國地名基礎數據,提高全國地名標準化水平,完善地名公共服務體系,為社會提供全面準確的地名信息。
項目目標
查清地名基本情況,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,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,設置標準規范的地名標志,建立、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數據庫,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,發揮地名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、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、加強國防建設和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礎作用。
項目任務
一、調查地名基本情況。包括陸地水系,陸地地形,行政區域,群眾自治組織,非行政區域,居民點,交通運輸設施,水利、電力、通信設施,紀念地、旅游景點,建筑物,單位等11大類地名的名稱、位置及相關屬性信息。
二、規范地理實體名稱。根據國家地名管理的有關規定,對有地無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;對不規范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,切實解決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、地名重名,地名命名罔顧傳統、刻意崇洋、虛張聲勢、名不符實,地名譯寫不準確、用字不規范、含義不健康等問題。
三、設置地名標志。根據實際需要,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設置地名標志。
四、開發、應用普查成果。利用地名普查成果,編纂出版地名圖、錄、典、志等出版物,建立、完善各級國家地名和區劃數據庫,開展地名信息化服務,開發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務產品。
五、建立地名普查檔案,實現地名普查檔案的數字化管理。
本公司承擔過多個測區的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項目。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和吳興區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項目。

